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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丨第三期:谁需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1日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为加强该办法宣贯,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希望进一步规范企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导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谁需要办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2.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
3.医药、农药、化妆品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4.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办理申请人条件:
(1)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境外企业需要指定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义务和责任。
来源: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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